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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图书馆卖读者信息将被追责

2017-6-30| 发布者: shujucaiji| 查看: 2725| 评论: 0|来自: 南京图书馆

摘要: 2017年6月22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文化部部长雒树刚受国务院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草案)》的说明。草案提到,若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及其工作人员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 ...

2017年6月22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文化部部长雒树刚受国务院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草案)》的说明。

草案提到,若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及其工作人员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读者的个人信息、借阅信息以及其他可能涉及读者隐私的信息,由文化主管部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配备专业人员指导未成年人阅读

为了明确公共图书馆应当承担的服务功能,提高公共图书馆服务水平,草案规定,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置少年儿童阅览区域,配备专业人员对未成年人开展阅读指导和社会教育活动,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单独设立少年儿童图书馆。公共图书馆应当免费开展文献信息查询、借阅,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开放,公益性讲座、培训、展览等活动,将推动、引导全民阅读作为重要任务。

公共图书馆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应当开放,向社会公告本馆的服务内容、开放时间、借阅规则。公共图书馆应当改善服务条件、提高服务水平,定期公告服务开展情况,听取读者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草案还特别提到,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提供特殊群体服务、流动服务、自助服务、数字化服务等。鼓励学校图书馆、科研机构图书馆及其他类型图书馆向社会公众开放。

对古籍珍贵文献采取专门保护措施

草案第十六条规定,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馆长应当具备相应的文化水平、专业知识和组织管理能力。公共图书馆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草案还提到,公共图书馆应当妥善保存馆藏文献信息,不得随意处置。确需处置的,应当遵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有关处置文献信息的规定。公共图书馆应当配备防火、防盗设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古籍和其他珍贵文献或者易损文献采取专门的保护措施,确保安全。公共图书馆应当对其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若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及其工作人员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读者的个人信息、借阅信息以及其他可能涉及读者隐私的信息,由文化主管部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向公共图书馆捐赠享受税收优惠

记者在草案中看到,为了进一步调动各方力量支持、参与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的积极性,草案规定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给予政策扶持。国家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公共图书馆捐赠,并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境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采取捐赠方式参与我国境内公共图书馆建设。

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在设立条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终止后财产处置、运行管理的基本要求等方面与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同等对待。公共图书馆可以依法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命名文献信息专藏或者专题活动,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公共图书馆,还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公共图书馆及其馆舍、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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